牛培山律師在代理的公司變更登記糾紛案中獲得勝訴
日期:2023-08-30
引言
原告春某利從被告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離職后,發現其仍被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執行董事,其多次要求被告滌除該登記事項,但均遭到被告拒絕。后在牛律師的代理下,成功勝訴并滌除登記,原告得以開始新的事業。
案情回顧
XX科技公司系于2015年9月1日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春某利系該公司發起人股東之一。2019年10月17日,XX科技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選舉春某利為該公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30日,該公司任命春某利為總經理。2022年7月29日,春某利向公司提出離職,請求辭去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內的公司一切職務。2022年8月10日,XX科技公司作出《關于春某利離職及工作交接的通知》,同意春某利辭去總經理一職,但法定代表人暫時繼續由春某利擔任,待公司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完畢,按公司章程履行相關決議手續后,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同日,該公司發出《關于任命王某娟為公司總經理的通知》。此后原告春某利多次向被告請求滌除關于其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登記事項,但直至2023年3月,被告仍未履行,故原告委托牛律師提起訴訟。
案件難點
首先,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免屬于公司自治范疇,需用盡內部救濟途徑仍無法解決或內部救濟途徑失效時才可尋求司法干預,被告也多次提出該觀點,認為本案不應由法院審理,若法院認定該案不可尋求司法干預,那原告或將面臨敗訴。但牛律師提出XX科技公司在2022年8月拒絕滌除登記后,至今既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程序,就改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召開股東會,并且還表示因春某利在公司任職期間具有損害公司利益嫌疑,且不配合解決而不同意改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原告春某利已用盡內部救濟途徑,該案可適用司法干預。牛律師的該觀點也為法院所采納。
其次,牛律師主張公司已同意春某利離職,后因公司認為其在職時涉嫌違規為由繼續將其登記的做法不屬于合法的救濟途徑,還會造成實際責任人逃避法律約束的后果。該觀點也成功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結果
牛律師邏輯嚴密的代理意見成功獲得了法院的支持,閔行區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滌除原告春某利作為被告公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